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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津牧医[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牧医〔2011〕75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确保从6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贯。《暂行规定》是我市利用全市实施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利契机,着眼于全面加强动物检疫出证管理而制定的一部制度规范,也是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开展,加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兽医管理部门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宣贯工作,从现在起到6月1日实施前,要组织全体检疫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使每位检疫监督人员都熟练掌握《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把握原则和要求,为《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暂行规定》结合当前动物检疫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确立了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官方兽医资格管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等一些新的管理制度,必将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动物检疫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各区县兽医管理部门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规定,认真落实《暂行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把动物检疫出证管理尽快统一到《暂行规定》各项规定上来。特别是对于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公示以及责任制管理等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鉴于当前我市还存在着部分检疫人员学历职称偏低等实际问题,对于执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确有困难的,各区县应报经市畜牧兽医局同意后适当放宽条件要求。

  

  三、做好近期几项重点工作。为确保从6月1日起按《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动物检疫出证工作,各区县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近期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抓紧确定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选。各区县兽医管理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抓紧提出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选,于5月10日前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郊县科。市畜牧兽医局将于5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选的业务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成绩将作为任命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应尽快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官方兽医人选填写《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申请表》,于5月25日前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以便市畜牧兽医局于5月底前完成全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的任命。

  

  2、尽快制定出台落实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的具体方案措施。各区县兽医管理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做好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选确定等工作的基础上,要尽快研究制定各自落实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的具体方案措施,按照责任制管理要求,明确官方兽医的检疫出证权限、检疫责任区、职责义务和任务指标,签订责任状,并做好与现行检疫出证人员的过渡和衔接。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制度应于6月份启动实施,7月份全面运行。

  

  各区县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情况信息反馈。

  

  附件:1.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

  

  2.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切实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出证。

  第三条  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的官方兽医(以下简称“官方兽医”)应符合下列条件,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提名,经所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由市畜牧兽医局培训考核合格后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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