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分阶段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一)部署工作,宣传动员 5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专项行动,解读、宣讲中央政策和全市工作安排。各县区政府要发布公告,公布举报奖励措施,发动群众监督举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务、粮食、盐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监管实际,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二)摸底排查,限期整改 5月16日-5月31日。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户)开展摸底调查,统计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了解掌握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及行业潜规则,摸清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确定整治工作的重点。同时,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自查自纠结束后,每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向所属环节监管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凡在5月31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产品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拳出击,全面治理 6月1日至12月10日。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抽样检验等形式,开展追根溯源拉网式排查,着重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要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非法添加物的出现,严把农产品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打击化工产品,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非信用物质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地下窝点,坚决打击行业内潜规则。排查工作要确保不漏掉一个监管对象。 (四)总结评估,巩固成效 2011年12月11日-2012年1月15日。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各县区政府及市级部门于12月26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委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委会办公室1月10日前将组织对各县区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专项行动期间大案要案查处和整顿效果明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县区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机制,建立并落实规范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杜绝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反复发生。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并按规定上报。 (二)强化协调联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