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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要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执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四)关于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爱卫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五)关于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 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六)关于组织实施和完成“以奖促治”项目工作 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七)关于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农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和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八)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工作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爱卫委、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九)关于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工作 各县(区)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爱卫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关于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工作 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爱卫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一)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三)关于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 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保工作,每年参加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市环保局牵头,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 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