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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修订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4395所,共有在园幼儿(含学前班)1118360人,幼儿园教职工66202人,专任教师38494人。其中,公办幼儿园909所,在园幼儿561294人,教职工19048人,专任教师12201人;民办幼儿园3486所,在园幼儿557066人,教职工47154人,专任教师26293人。全省适龄幼儿三年毛入园率57.4%,全省公、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各占50%。 目前,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主要存在总体发展不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公益性和普惠性不够、幼儿园办园条件较差、办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 三年总体目标:2011年-2013年,全省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1500所,培训3万名以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到2013年,全省各乡(镇)至少建有1所中心幼儿园;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其中市辖区、县城城区达90%以上,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乡镇达80%以上;乡镇及以下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城市、县镇享受普惠性服务的入园幼儿数占本地全部入园幼儿数的70%以上。 三年间,全省每年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500所,每年组织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1万名以上。2011年、2012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58%和59%,2013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基本达到60%。 三、主要举措 (一)加快幼儿园建设步伐。 1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县(市、区)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探索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鼓励推进优质园办分园和股份制办园,走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道路。公办园主要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民办园主要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原则上,现有幼儿园达到1988年教育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试行)》;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达到2011年教育部新颁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做到园舍建设与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配备同步跟进,建一所合格一所。 2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有计划地建好一批公办幼儿园,努力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办园资源。城区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优先规划和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城镇幼儿园的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办好现有部门办、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对其中收费低于一定标准的幼儿园,各地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帮助其扩大办学规模,然后面向社会就近招收适龄幼儿入园。积极支持街道、集体兴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和福利机构,对残疾幼儿开展学前康复教育。 3重点加快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步伐。全省各地优先安排在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中心幼儿园,三年内实现乡镇全覆盖。生源充足的村,可独立办园;生源不足的村,可联合办园或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各地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改扩建为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 4狠抓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执行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定。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2010年底前已竣工但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予以整改、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