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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5-29
【实施时间】 2011-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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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切实抓好学前教育科学保教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完善幼儿园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切实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2加强学前教育课程建设与师生用书管理工作。省教育厅组织力量编写我省学前教育教师指导用书,安排专项资金开发配套远程教育视频资源。建立全省学前教育幼儿用书审定准入制度。

  

  3规范学前教育保教工作。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大班额”倾向。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

  

  4切实做好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建设好一支数量充足的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队伍,到2013年,每个市、县至少配备1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教研员在本地开展教学研究和组织交流,指导本地幼儿教学工作。

  

  5发挥好示范园的辐射带头作用。开展示范园对口帮扶薄弱园活动,加强片区合作交流,努力保证并逐步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五)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1建立健全“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重大民生工程予以推进,并努力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公益性、普惠性”、“化解入园难”等工作目标。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市(州)级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要求,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发展学前教育。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内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乡(镇)政府将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村办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村、居委会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2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协调机制。2011年上半年,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预防、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的工作职责,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3坚持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教育、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严格幼儿园审批管理,加大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查处力度。2011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所有各类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查。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重新登记备案、重新核准发放《办园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幼儿园,限期整改,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达到办园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确已无法达到办园标准的,坚决予以注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要坚持对本地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办园许可证》。年审结果在每年秋季招收新生入园前发布公告。

  

  4强化幼儿园所安全监管。幼儿园出口处设有安全通道和警示标志,园所内配有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幼儿园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落实门卫制、登记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幼儿园与家长一起,共同对入园幼儿进行饮食、卫生、消防、交通及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教育。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所安全保卫、卫生防疫、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指导幼儿园制订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演练,经常性开展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参与做好辖区内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配备校车的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志、标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落实校车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强园所车辆使用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园所、校车运营车辆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和依法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园所、“黑校(园)车”,净化园所、校车安全环境,确保师生交通安全。将幼儿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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