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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2011年4月15日) 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切实缓解我市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在用足、用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制度的新模式,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运作机制。 二、救助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慈善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政策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收定支原则。根据慈善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确定救助的病种和救助患者的数量,做到收支平衡、适度保障。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患重大疾病的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五、救助病种 本着“先易后难、量入为出”的原则,在起步阶段初步确定以下几个病种的住院治疗救助,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一)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六、救助标准 (一)对审定纳入救助的重大疾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患儿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孤儿:由省、市、县(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低保家庭患儿:由省、市、县(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80%。 3.低保边缘家庭患儿:由省、市、县(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50%。 (二)各医疗单位应积极支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七、组织运作 (一)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市主城区(不含贾汪区、铜山区)慈善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入,五县(市)、贾汪区、铜山区慈善救助资金也要采取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投入的办法筹集,具体比例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成立慈善会或无福彩公益金的地区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来承担。 (二)为方便患儿救助,畅通支付流程,主城区建立“困难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纳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实施救助,每月汇总救助情况报市财政审核后,市财政将救助金拨付慈善总会,由慈善总会组织发放。 主城区原始基金规模100万元,按照5:3:2比例募集,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50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26万元,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各承担6万元。市慈善总会承担30万元,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20万元。今后每年均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数额,由市、区财政,市慈善总会,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上述比例补充基金,以确保基金收支持续运作。 (三)患儿应在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转诊的,按医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慈善救助费用由患儿户口所在地慈善机构在患儿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将应由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费用不直接交给受助儿童及其监护人。其他医疗费用由患儿家庭自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