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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9
【实施时间】 2011-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1年5月19日 京高法发[2011]17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若干意见》,现将此《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高级法院报告。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这些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进一步做好本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工作,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全市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依法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院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先予执行,确保先予执行必要、可行和稳妥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请市高级法院批准。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不及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且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和证据,经审查无重大明显违法,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充分保障的,方可先予执行。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

  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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