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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机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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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两部门审定。8月至9月,两部门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各省(区、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3363。

  

  附件: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附件1: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省 份

名额(个)

备注

北 京

1

 

天 津

1

 

河 北

4

 

山 西

4

 

内蒙古

4

 

辽 宁

4

含大连市

吉 林

3

 

黑龙江

4

 

上 海

1

 

江 苏

4

 

浙 江

4

含宁波市

安 徽

4

 

福 建

3

含厦门市

江 西

3

 

山 东

4

含青岛市

河 南

4

 

湖 北

4

 

湖 南

4

 

广 东

3

 

广 西

4

 

海 南

1

 

重 庆

1

 

四 川

4

 

贵 州

3

 

云 南

3

 

西 藏

1

 

陕 西

4

 

甘 肃

3

 

青 海

2

 

宁 夏

1

 

新 疆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合计

95

 



  

  附件2: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一、农机安全监管组织领导

  1.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

  (1)县(区、市)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农机、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分工明确;(2)制定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创建目标,辖区内达到“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标准的占乡镇总数的30%以上;(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2.保障农机安全的财政投入

  (1)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2)逐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辖区内装备设施配置水平明显高于平均水平;(3)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创建活动持续开展。

  3.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2)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3)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4.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2)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5.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1)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2)农机部门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农机事故情况;(3)公安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6.重视农机安全监管工作

  (1)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机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2)农机安全监理岗位设置科学合理,人员配备满足岗位设置要求,分工明确;(3)农机安全监理标识使用规范。

  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7.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1)农机安全宣传工作有计划;(2)开展“六个一”的宣传活动;(3)结合农时特点、节假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4)在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资料。

  8.普及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

  (1)全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学习活动、安全教育活不少于2次;(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农机安全管理

  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1)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和gb16151-2008标准,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达到85%以上;(3)建立农业机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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