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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办政函[2011]33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关于文物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文物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重视普法机构建设,充实普法力量,落实普法经费,组织协调普法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二)做好监督检查总结验收工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改进;做好年度总结和阶段性总结,推广好经验好作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表扬先进,发挥模范人物的感召作用。

  (三)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普法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通过全面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增强文物法制宣传工作的实力和后劲。

  (四)创新思路和方法。要将文物法制宣传与文物立法工作相结合,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与宣传文物保护最新理念相结合,与宣传文物保护成就相结合,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与社会关注的热点相结合,与群众的法律知识需求相结合,与文物知识的普及相结合,与展览、鉴赏、服务等活动相结合;将文物法制宣传渗透于参观游览讲解当中,渗透于文博单位日常管理要求当中,做到文物系统干部职工,时时处处都是文物法制宣传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方文物法制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宣传推广典型事迹,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全面推动本地区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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