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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提早谋划,统筹考虑,妥善安排工作岗位。全市法院应当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地为任职回避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需要调整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三、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成效

  (一)领导重视。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工作,特别是涉及任职回避人员较多的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抓,党组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既要认真执行任职回避制度,不打折扣,不留死角,又要避免影响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稳定;既要坚持组织原则,又要体现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干警的意愿。对于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确保任职回避工作有序、平稳的开展。

  (二)明确目标。全市法院要把握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今年年底前至少应将本院80%以上的任职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在2012年2月10日前全部实现任职回避。

  (三)加强指导。高级法院要加强对任职回避工作指导。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相关法院要及时请示汇报,高级法院要及时研究答复或向最高法院请示,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四)严肃纪律。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保证内容真实,填报准确。对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具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等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查处;对于符合任职回避条件而拒不执行这一制度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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