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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股东代表3人、公司职工代表2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长(以下简称外派监事)由省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兼任公司监察或审计部门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可以重新聘任,不再聘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外派监事原则上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七条 经省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 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常驻任职公司,原则上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节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九条 外派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诚实勤勉,廉洁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一般应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以上职务,无不良履职记录; (四)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聘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应满足任期需要; (五)公务员担任外派监事,应符合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省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