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 (三)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制部门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四)建立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规章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六)符合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七)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十)落实“三段式”执法制度,实行说理执法和人性化执法,推广文明执法用语,禁止使用执法忌语; (十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 (六)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九)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五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 (二)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三)规范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四)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