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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现予发布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2.楼盘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 3.商品房单套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 4.车库、车位销售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经监制后的标价方式,商品房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商品房销售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商品房价格销售备案制度、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成本申报制度、事先约谈提醒告诫制度等。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标价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十一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后十日内,并于预售或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销售价格、计价单位。 (二)申报价格。 (三)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四)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五)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六)销售车库、车位的,应标明每个车库、车位的面积和销售价格,并公布停车管理办法和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七)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八)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代收代办收费应该标明所代收单位及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九)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十)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十一)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