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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企业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和暂定级等资质等级。二级以下的各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二)三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三)四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1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各地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统一确定。 第十条 各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建设规模。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五)暂定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注册地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以下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上级资质企业要求的,且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可承接上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未经备案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资质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和市场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年度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的情况; (二)销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