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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要重点检查列入2011年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情况,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过低、排放超标或不能稳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理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要推进火电企业脱硝工程建设,重点检查列入2011年减排计划的火电企业脱硝项目建设情况,要督促业主单位抓紧开展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明确资金渠道,尽快开展工程建设,保证脱硝工程按期投运,发挥效益。 3、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监管,杜绝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关闭到位。对“十一五”已经关闭的企业,各地要组织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坚决杜绝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电监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重金属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并将挂牌督办案件及时通告监察部门,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