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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作流程: (一)领取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业务培训; (二)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收集各种统计原始资料,登记统计台帐,并根据相关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计算统计指标,保证账表数据相符,数据计算依据充分,方法符合规定。 (三)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通过企业一套表系统报送数据,确保上报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数据一致; (四)按期如实答复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询。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更正;当月不能更正的,应当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 (五)及时备份保存统计资料,统计资料报送后15日内,统计人员通过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打印带水印的统计调查表,签字盖章后予以留存,以备查验; (六)做好企业一套表相关的统计制度、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章 数据代报 第十二条 2010年以前纳入统计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与当地统计部门申请数据代报。2011年起新增企业必须具备网上直报条件,不得代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可以申请联网代报: (一)暂不具备工业网上直报所需计算机硬件、软件条件的; (二)上报期内由于网络原因临时不能网上直报的; (三)特殊行业暂时不能进行网上直报的。 属本条第一款所列代报情形的企业,应在3个月之内配备相应设备,自行承担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工作。否则取消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报资格。 第十四条 数据代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业企业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统计机构将企业名单报省级统计机构备案; (二)工业企业按时向当地统计机构递交纸介质统计报表,并办理交接手续,在“企业一套表临时代报点记录簿”(附件2)上登记主管单位、企业名称、报表名称、上报时间备案,并签署统计员姓名; (三)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以本机构用户的名义登录系统,按照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实施代报。 (四)完成数据代报后,要通过短信平台即时向企业发送通知单予以告知,同时必须将操作记录以日志的形式加以记载。 第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方法和流程履行数据代报职责,不得伪造、篡改企业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在数据代报时,应当对其代报的统计数据与受企业委托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数据代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通过企业一套表平台报送的统计资料,其报送时间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直报单位超过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代报单位超过约定的时间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视为迟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