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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在《湖北民政内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每条计1分。 5、《湖北灾情简报》编发的信息,每条计2分,得到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6、上述1至5项中任两项以上(含两项)同时采用的,以采用分值最高的为基准分,再加计5分。 7、各市州、厅机关各处室经厅办公室上报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并被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各市州、厅机关各处室自行上报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并被采用的信息,报厅办公室备案后,每条计10分,得到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8、重特大事件要随时编发,重大活动要在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工作动态、热点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凡逾期报送的信息,酌情计分。 9、对同一信息,按照“先发布、先采用”的原则,只给先发布的单位计采用分。 (三)予以扣分的五种情况 1、发布涉密以及不适合公开的信息,1次扣20分,不设上限。 2、重大信息漏报,1次扣20分。 3、信息严重失实,1次扣20分。 4、对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厅的约稿信息未按要求报送,1次扣20分。 5、信息发布有误、发布非民政信息、重复发布、随意删除已发信息等违反信息考核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况,每出现1次,扣10分,不设上限。 第九条 厅办公室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各单位信息报送与采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根据信息采用累计得分情况排定名次,并实行政务信息工作评选奖励制度。每年适时以湖北省民政厅名义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员和网站管理员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信息考核情况纳入省厅先进单位评选范畴。 第十一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对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群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各市、州和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网站管理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对计分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