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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2011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接上页]


  (三)督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成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长春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长崔杰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隋忠诚、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建华、环保局局长闫文、监察局局长王南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监察局、司法局、市政公用局、市容环卫局、安监局、公安局、水利局、市政府督查室、省电监办分管副局长(副主任)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马云峰、胡晓明,联系电话:85378638、8537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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