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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长价检[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价检[2011]14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价检〔2011〕77号)要求,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照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物价员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第六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公告牌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的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监制单位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除标明总价外,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不能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一目了然。商品房经营者应采取《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见附件)及文字说明相结合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分幢标示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

  

  2、楼盘名称;

  

  3、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4、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5、房屋性质;

  

  6、坐落位置;

  

  7、容积率;

  

  8、绿化率;

  

  9、车位配比率;

  

  10、楼盘的建筑结构、层高、装修状况;

  

  11、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12、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

  

  13、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1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15、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6、商品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 分套标示内容:每套商品房的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平米单价、总价款、当期销售状态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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