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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三)对检出染疫动物、病死动物产品不履行监督处理职责的; (四)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弄虚作假的; (五)协助、包庇、参与管理相对人逃避检疫的; (六)瞒报、迟报、谎报动物疫情的; (七)伪造、买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 (八)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畜牧兽医局每年对官方兽医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对官方兽医队伍进行调整。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对官方兽医进行临时增加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报由市畜牧兽医局进行任命。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制度,从其规定,本规定另行修订。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检疫出证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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