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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津牧医[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

[接上页]
(二)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三)对检出染疫动物、病死动物产品不履行监督处理职责的;

  (四)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弄虚作假的;

  (五)协助、包庇、参与管理相对人逃避检疫的;

  (六)瞒报、迟报、谎报动物疫情的;

  (七)伪造、买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

  (八)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畜牧兽医局每年对官方兽医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对官方兽医队伍进行调整。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对官方兽医进行临时增加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报由市畜牧兽医局进行任命。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制度,从其规定,本规定另行修订。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检疫出证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目

 

照片

学历

 

专业

 

职称

 

职务

 

工作

单位

 

从事动物检疫或动物疫病诊断工作年限

 

申请动物检疫

出证权限

 

动物检疫

责任区域

 

 

个人

 

工作

 

经历

 

 

参加市培训考核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兽医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畜牧兽医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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