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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煤装[20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专题视频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专题视频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定于6月28日(星期二)下午15时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张德江副总理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对宣传和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出全面部署,扎实有效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二)分会场:各产煤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已开通视频的各产煤市(地)、县(区)级安全监管局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国家能源局领导同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司局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全体人员,国家能源局有关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社、信息研究院、华北科技学院、中国煤炭工业劳保学会主要负责人。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各产煤省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全体人员,各产煤省级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

  

  2.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机关全体人员以及省属煤矿企业负责人。

  

  3.已开通视频的各产煤市(地)、县(区)级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及辖区内煤矿企业负责人在本地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由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确定并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煤矿企业参加会议。

  

  (二)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三)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6月27日10时前将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名单和参会人数书面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联系电话:64463175、64463954〈带传真〉)。

  

  (四)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总局政府网站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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