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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大力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添加剂使用行为。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发现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报告,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并召回所售产品。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未履行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法定要求,或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索证索票等票证保留不完备,提供虚假票证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工生产。

  

  (三)严厉打击流通领域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各级工商部门要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行为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给予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2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四)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行为。

  

  1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非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2严格相关药品监管。监督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严格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要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

  

  (五)严厉惩处各种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

  

  1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相关事件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组织查处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向同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认定,出具合法鉴定结论。

  

  2各级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严厉查办大案要案,从快从重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人员,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部门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滥用线索,要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建立案件移送、查询监督、证据保全、案件审查处理、立案监督、疑难复杂案件咨询介入、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审查、案件移送报表备案等管理机制,并主动向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定期联系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大力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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