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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等环节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将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对故意实施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四)完善非法添加案件查办机制。相关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案件线索后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县(市)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可能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委、农业、质监、工商和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城周边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的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记录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标签标识使用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