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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大企业国际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 (试行稿)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举措,按照总局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入手,增强税企交流与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快速响应企业涉税诉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客户协调员是税务机关内部牵头与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沟通、整体服务、全面进行风险分析的人员。客户协调员职责包括: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了解并适当参与对企业的纳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稽查、反倾销涉税调查等重要管理活动,收集结果资料,形成完整的管理档案;对企业动态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并出具年度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条 同一企业配置两位客户协调员,一位由省局大企业管理部门人员担任,另一位由主管县(区)局分管局长担任。两位客户协调员应就企业日常经营纳税、重大经营变化、重大涉税诉求的受理和答复、个性化服务举措的提供等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了解、收集各项税收政策在企业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向法规和政策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条 为帮助企业事前控制税收风险,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应告知企业发生下列经营变化的,应及时通报,并可向省局或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事前风险提醒服务: 1、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变更、企业上市、债务重组、增资扩股; 2、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3、企业定价方法、贸易方式、生产能力、业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发生变化; 4、企业集团架构、经营战略、功能风险定位、主要销售市场等发生变化; 5、企业上线或修改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财务核算软件; 6、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内控制度等发生变化; 7、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税务总监等人事变更; 8、国资委、证监会、财政、海关、审计、外管、工商等部门开展的对企业经营或内控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检查、处罚、表彰等; 9、企业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可向省局或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下列个性化服务,客户协调员之间应及时沟通: 1、对税法有规定,但因实践情况较为复杂,而对政策适用存在不确定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省局同意与税务机关开展政策确定性沟通,明确口径,减少风险; 2、协助集团企业解决需要跨地区协调的涉税诉求; 3、对需要启动行政复议的企业,协调法规部门提前介入,帮助其加快复议进度; 4、协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境外税收政策,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 5、纳税信誉好、税企沟通顺畅、内控机制健全有效的企业可申请与省局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进一步明确税企双方权利、义务和个性化服务举措。 第七条 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附件3)的企业可向省局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启动高层联络,就重要事项与省局相关局领导直接沟通。 第八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向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的企业通报税务机关相关信息,包括: 1、税制的重要变化或出台重要、复杂政策的背景介绍; 2、税收征管格局、理念、措施、手段的变化; 3、与企业相关的行业、区域经济税收指标; 4、与企业相关的税收管理层级和主要管理领导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