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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企业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填写《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附件1)。省局、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应及时沟通、协商,认为申请事项明确、符合受理范围的,应予受理,并向企业告知。 第十条 客户协调员受理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梳理分析,能够由主管机关解决的,明确由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负责,需要省局协调解决的,明确由省局客户协调员负责。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一经受理,客户协调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回复,说明处理意见,不能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原因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受理申请后,应根据受理事项填写《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处理流转单》(附件2,以下简称《流转单》),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报大企业管理部门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所称处理方式是指,根据企业涉税诉求涉及的业务,直接书面征询相关处室意见或提请召开税收协调会议。 对于仅涉及单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一般采取经大企业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直接书面征询相关处室意见的方式;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一般采取大企业部门提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召开税收协调会议的方式。 重大复杂事项经分管局长提议向局办公会专题汇报。 税收协调会议还可应大企业管理部门的提请,就行业特定问题和大企业管理制度的研讨而召开。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和国际处、稽查局等职能业务部门及特定事项涉及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涉及单一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由所涉及部门在《流转单》上注明处理意见,不能当即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和拟采取措施,并与省局客户协调员保持后续联系。 第十六条 涉及多部门需要启动税收协调会议的涉税诉求,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将《流转单》发相关业务部门。 省局客户协调员负责做好协调会的会议记要,会后发各参会部门。协调会不能当即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和拟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与省局客户协调员保持后续联系。 第十七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或税收协调会议意见,向企业做出回复。 第十八条 客户协调员应及时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的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稽查、特别纳税调查、反倾销涉税调查等重要管理活动,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后参与部分管理过程,收集各项管理结果。 第十九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按年度将企业通报的重要经营变化信息、涉税事项申请表、内部处理流转单、重要管理活动结果等资料完整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客户协调员根据企业管理档案,结合税务机关内部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税收数据的分析,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的了解与测试,对企业年度纳税遵从度做总体评价,写出年度企业风险分析报告,提交省局联席会议审定,并在适当时间召集企业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客户协调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按有关保密规定保存、使用企业的相关资料和税务工作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1: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 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申请处理流转单
(本表一式多份,由大企业国际处和相关处室留档) 附件3:《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 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 一、宗旨 为促进征纳双方涉税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建立理解、信任、合作的税企关系,降低企业遵从成本、合理控制税收风险,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自愿、公平、对等、诚信的原则下签订本《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 二、原则 《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签订后,纳税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披露生产经营中的重大涉税事项,税务机关致力于快速有效地解决纳税人提出的涉税诉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双方在自愿、公平、对等、诚信的原则上相互尊重,协调配合,通力合作,达成双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