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

  (洛政〔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框架不断拉大,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快,一些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却相对滞后,出现了适龄儿童入园难、上学难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缓解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重要的公共基础实施,规划建设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改造时必须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143号)以及《条例》规定,结合洛阳实际,按照《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每1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2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的要求,留足留够教育用地,规划相应规模及数量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城建项目同步规划

  

  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应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必须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区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时编制、同时上报。在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把居民人口和服务半径作为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市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合法、合规情况,否则不予审批。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城建项目同步建设

  

  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143号)中“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的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要把与住宅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一并送审、报批。对达到配建要求的,市住建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规划敦促开发商同步实施学校配建工程;对达不到配建要求的,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区域人口、学校服务半径等因素统一规划和建设,但区域内的开发商或业主单位要缴纳相应的教育配套费。

  

  四、实施鼓励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补贴政策

  

  为鼓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实施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从2012年到2015年,市政府对投资新建学校的城市区政府给予学校建设资金补贴。新建幼儿园6-18个班的,每班补助建设资金10万元;新建小学18-30个班的,每班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新建初中18-36个班的,每班补助建设资金20万元。

  

  民办学校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27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23号)等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加大城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监督力度

  

  自2011年起,市人民政府将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教育、规划、土地、住建、财政等部门参与,定期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规划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者,要坚决予以整改,并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到位,建设到位,满足城市居民子女入学需求。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