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1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资源型城市要在原有优势特色产业基础上,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努力培育接续替代产业。资源枯竭城市要选择好产业转型方向,重点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加强资源综合评价,积极开发各种共伴生资源,大力拓展资源开发领域和范围,重视利用区外、境外资源发展后备基地。亳州、阜阳和宿州等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的城市,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开采计划,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上下游产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

  

  二、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对政策规定的环境补偿和整治资金,企业要足额提取,政府要足额征收,并确保专款专用。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加大对矿山废弃土地复垦投入。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新矿区要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资源型城市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三、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

  

  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分批实施的原则,建立采煤沉陷区治理补偿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抓好治理改造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巩固治理成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沉陷区治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推进矿区建设和城市建设。地方政府及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需要安置的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对难以实现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着力解决就业等突出社会问题

  

  资源型城市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优先在资源型城市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要进一步完善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各项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逐步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让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及时得到救助。

  

  五、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制定全省资源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方向与勘查项目规划,支持危机矿山做好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安排要向资源枯竭城市的勘查项目重点倾斜。矿产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探支出可以计入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引导资源型企业加大老矿区深部及外围地区找矿力度。支持拥有资金实力、先进技术的矿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跨地区跨行业整合省内外矿产资源,依法取得矿业权。

  

  六、加强政策支持

  

  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出台后,要及时贯彻落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增加资源开采地方的财政收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帮助资源型城市向国家争取支持政策、资金;支持淮南市、马鞍山市申报国家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抓紧研究制定财政、土地、产业、矿产等配套政策,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转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资源型城市加快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