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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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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参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相关规定,享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

  

  (五)创新机制,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13.省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研究出台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创新幼儿园编制管理办法,对以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其核定的编制作为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幼儿园核编标准核定其人员使用控制数。到2013年,通过公开招聘新进教师、富余中小学教师经培训后转岗等渠道,基本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14.加强教职工培养培训,以初中毕业起点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育为重点,扩大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量,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通过多种办学模式,年培养规模达到1万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全省每年培训幼儿教师1万人。对中小学富余教师分批组织转岗培训,合格后转入幼儿园。

  

  15.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制定并实施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六)规范办园,进一步提高办园质量。

  

  16.规范办园行为。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学校禁止举办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其已经附设的幼儿园在2013年秋季开学前与上述学校脱钩,已经举办的学前班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停止招生。2013年秋季开学前,小学学前班逐步过渡为独立幼儿园、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点,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幼儿教育规程科学保教。规范各类幼儿园命名、办班和招生,各类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

  

  17.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省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18.建立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办园规范、质量较高、收费合理的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无证办园全面排查、分类治理、督促整改。对达不到准入条件、整改无效的幼儿园,由县级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作,依法予以取缔。到2013年,基本解决无证办园问题。

  

  19.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按照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享受财政补贴、补偿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未享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20.坚持科学保教。发挥优质幼儿园示范作用,加强学前教育研究和科学保教试验,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开展科学保教,禁止使用幼儿教材,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禁止小学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测试、考试,严格控制学前教育大班额。

  

  21.健全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相关规定,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或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幼儿园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22.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将安全设施纳入幼儿园方案设计,配齐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托幼建筑设施与技防设备进行安全鉴定、维护和保养。进一步加强安保人员配备,并健全每日值班制度、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隐患自查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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