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1]24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1〕24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省级有关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省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就。特别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实施十多年来,全省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勇于改革、开拓进取、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激发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好我省的野生动植物森林资源,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全省天保工程二期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市(州)有关部门,各类自然保护区和上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表彰名额:表彰全省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单位”60个、“先进个人”120名(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团结清廉,资金专款专用,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3.工作机制健全,人员落实到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工作成绩突出;

  4.所属辖区内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破坏野生动植物重特大案件或其他重大森林资源案件。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思想素质;

  2.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责任心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 从事天保、野生动植物保护或自然保护区工作3年及以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原则和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审核的方法进行。

  (一)评选坚持向基层单位和一线职工倾斜。厅级单位和厅级干部不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处级干部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

  (二)对推荐的拟表彰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部门要认真审核,以适当方式在本地区、本系统(部门)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先进个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三)6月16日前,各评选单位将《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附件3)、《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4)、《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3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500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简介各一式三份、以及推荐函(须附电子版)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或超名额多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推荐对象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面向全省公示后,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该地区(单位、系统)相应名额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奖励办法

  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颁发奖牌、证书。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