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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市县,要加快推进7层及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建筑应用比例。其中:长春市、吉林市与示范市县,2011年不低于30%,2013年不低于50%,2015年达到80%。其他地级与县级城市的应用比例,2013年不低于30%,2015年达到80%。 (二)切实抓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的管理 1、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与验收。其造价列入建筑工程预算。要进一步完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提供技术保障。 对违反上述强条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验收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条件不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具体决定。 2、建立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工艺)、施工安装(验收)、现场监理培训制度和产品推广发布制度。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工艺)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推动我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3、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发挥各级政府(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法协调好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备案工作。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作为建筑节能专项的一个分项工程,纳入分验收的内容。太阳能热水系统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加强工程应用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 (一)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建筑外部(含屋顶)的太阳能集热器及系统其它设备应与建筑造型、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满足使用功能、确保结构安全的同时,注重建筑立面整体美观、安装维修方便。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质量第一责任人。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编制有针对性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违规操作。监理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施工安装维修企业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造成建筑物破坏的应负责维修恢复,并承担技术经济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方式及后期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维修服务协议。 五、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事关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推广应用的责任部门,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入扶持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新机制,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激励优惠政策。对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地区,将在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二)加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推广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注意总结交流典型经验,确定示范项目,加快推广应用步伐。要鼓励和培育本省企业参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三)建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目标考核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督促检查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推广应用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好具体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应用示范。鼓励其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建立配套政策体系,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推广机制和模式,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 各地在落实以上意见中的新情况望及时沟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