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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发[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粤发〔2011〕13号 2011年6月2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幸福广东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依靠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增创社会和谐新优势。

  

  2.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3.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

  

  6.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7.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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