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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1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90元;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7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1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行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1400元分别调整为1800元、1600元;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相应提高为10.35元、9.20元。

  

  三、本通知所指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的货币性工资。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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