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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820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汛期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汛期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1]820号)


  

  京煤集团公司:

  汛期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本市煤矿企业的防汛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防洪抗灾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做好防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防范暴雨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电)领导小组,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编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确“三防” 工作的重点、难点、责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二、制定汛期矿井防治水措施,严格执行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矿井防治水措施。与关闭小煤矿相邻的煤矿企业要及时掌握小煤矿的水文地质资料,特别是采空区及积水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坚持水害预测预报机制,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力度,全面提升矿井抗灾防灾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防汛物资和防洪设施管理,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加强对矸石山、煤仓排水设施的检查、维修,确保矿井供电和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要备足防汛物资,成立抢险队伍,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及时调动到位。

  四、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水害应急预案的组织演练,确保职工熟知水害避灾路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停产,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没有制定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的,雨季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业。

  五、加强汛期安全调度和值班工作。各单位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应有1名主要领导带班,保证通讯、调度系统畅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企业的防汛情况。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有关要求立即上报。

  另外,传统佳节端午节也即将到来,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好火工品管理和应急值守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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