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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案 (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统筹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为契机,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实现“四个明显”: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和素质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全面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实施范围为全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能定位 1、机构设置、名称及性质 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根据服务人口情况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个镇设置1所卫生院,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一般为:厦门市+所在行政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一般为:厦门市+所在行政区名+所在街道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的名称一般为:厦门市+所在行政区名+所在镇名+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 2、工作职责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为: 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常见慢性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2、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责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执行。 (二)改革人事制度 1、编制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办法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人口基数统一调整为“户籍人口+办证暂住人口”,市委编办负责指导各区机构编制部门按上述人口基数足额核编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人员编制20名以下(含20名)的核1正2副,20名以上的核1正3副。 本次编外人员〔包括思明、湖里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中医院三家综合性三级医院(以下简称三大医院)派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外人员〕通过考试聘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安心在基层工作,并可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流动,但不允许以全民事业单位的身份直接调入其他财政核拨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