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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为付费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科学测算单病种诊疗费用,为建立健全单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等付费方式改革奠定基础。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控制不合理费用,促进医院积极主动开展临床路径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评估和专项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各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评估,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的督导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认识,推进试点工作。我部医政司将适时组织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办公室和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成员等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和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试点医院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413、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邮 箱:mohyzsylc@163.com

  

  附件:2011年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目标数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目标数

  

  

省份

三级综合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

合计

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试点医院目标数(所)

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试点医院目标数(所)

试点医院目标数

(所)

北京

13

19

32

天津

6

5

11

河北

17

63

80

山西

13

45

58

内蒙古

13

20

33

辽宁

29

46

75

吉林

12

29

41

黑龙江

21

59

80

上海

8

32

40

江苏

14

52

66

浙江

21

35

56

安徽

14

32

46

福建

10

17

27

江西

13

26

39

山东

28

50

78

河南

25

51

76

湖北

23

47

70

湖南

17

45

62

广东

21

58

79

广西

13

26

39

海南

4

4

8

重庆

7

8

15

四川

18

64

82

贵州

10

26

36

云南

14

33

47

西藏

0

0

0

陕西

15

29

44

甘肃

12

16

28

青海

2

9

11

宁夏

2

6

8

新疆

5

34

39

合计

420

986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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