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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利部公告2011年第3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利部公告2011年第30号――关于开展2O11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

  (2011年第30号)


  

  
关于开展2o11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o11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本次资质审批范围包括首次申请、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和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备《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首次申请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单位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

  3、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单位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条件》。

  二、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证明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证明材料目录》)1份,并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光盘1份。

  (二)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查部门意见要客观、明确。

  (三)分级标准、申请表、申请表证明材料目录及相关信息可在水资源论证网http://szy1z.mwr.gov.cn或水资源管理网http://szy.mwr.gov.cn/查询、下载。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晋升甲级资质或甲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中,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直属单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我部直接受理。

  2、乙级资质或乙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查。其中,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我部直接受理。

  (二)初审及审查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晋升甲级资质或甲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资质业务范围建议和初审意见,加盖本机关印章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集中报送我部。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乙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批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3、水利部负责对晋升甲级资质或甲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流域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直属单位乙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扩太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下达《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下达《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受理时间:2o11年6月15日—— 7月15日。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8月22日前完成辖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资质的审查工作,并将资质初审、审查结果及资质申请表、证明材料报送到水利部审查、备案。

  流域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直属单位应于2o11年7月15日前将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报送到水利部。

  (三)我部将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于《中国水利报》、水资源论证网上公告取得资质的单位名单,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水资源司 高 娟、陈庆伟

  电 话:(010)63202355 (010)63203430

  传真:(010)63202307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水利部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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