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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6.访谈医院院领导。

  三、评估标准和方法

  (一)评估标准:依据《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

  (二)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查询医院文件、工作记录、统计报表、病历记录、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现场观察、人员考核、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

  四、评估程序

  (一)创建单位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自评报告和评分表等相关材料报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综合医院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军队医院直接向所隶大单位卫生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创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评估。

  (三)开展实地评估必须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组成原则上包括中医药行政管理、中医、中药业务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2名外省(区、市)专家,组长由经过培训的外省(区、市)专家担任,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可视情组织军地专家成立专家组。

  (四)评估专家组到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工作时间1天。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军队大单位卫生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评估主要日程:

  第一天(报到当天):专家组培训、预备会;

  第二天上午:召开评估汇报会、医院院领导访谈、实地评估;

  第二天下午:实地评估、召开评估专家组会议、撰写评估报告、反馈评估意见。

  (六)对评估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队系统向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和评分表以及创建单位的申请表、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提出审查申请。

  (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卫生部网站和中国中医药报、健康报对评估合格的候选示范单位进行公示,候选示范单位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和省级报刊进行公示,为期一周。

  (八)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在国家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实得分(不含附加分)分别不低于75分,两部分总得分不低于150分,为合格。

  六、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军队大单位卫生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听取被评估单位的意见。若发现被评估单位和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评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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