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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专员办
【发文字号】 财驻苏监[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专员办关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专员办关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1〕74号)


  

  南京、常州、无锡、苏州、泰州、昆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苏州工业园区: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切实做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报和审核工作,及时准确上报贴息材料和审核意见,现就贴息材料上报和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高新区财政局要按照《办法》规定,将区内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贴息材料汇集成册,并填制“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办法》附表2),附电子表格,于6月28日前报送至我办。请各高新区财政局按时报送材料,逾期我办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高新区自负。我办于6月底前,将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除按照《办法》规定需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高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文件;

  

  (二)现行高新区建设规划图;

  

  (三)现行高新区行政区划图;

  

  (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地域及四至范围;

  

  (五)今年新增的昆山高新区还需提供国务院批复设立高新区的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同意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文件。

  

  请各高新区认真、完整填报表格,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因高新区提供的申报资料存在问题影响贴息的,由相应高新区负责。

  

  三、审核方式

  

  从今年开始,我办审核将采取材料送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在申报阶段,以审核各高新区送审的贴息申报材料为主,现场核查将结合日常支出监管工作安排。对核查发现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我办将依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李忠;电话:025-51816263。

  

  本通知的附件及表格,请在我办外网(网址:http://jsz.mof.gov.cn/)“通知通告”栏中下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表1: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年 月至年月

  
贷款名称贴息期内贷款本金余额(万元)占用天数贷款积数 (万元·天)申请贴息率(%)申请贴息额(万元)
贷款年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贷款余额(万元)贷款种类贷款用途
         
         
         
         
         
         
         
         
         


  

  借款单位: 签章 经办银行(签署并加注意见) 专员办(签署并加注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 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按规定填报具体项目,打捆项目不得上报。

  2、本表只填在建项目(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

  3、本表上报财政部前须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附表2: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 (盖章)

  
序号借款项目  (按项目分别填列)项目建设期  ( 年  月至 年 月)贷款年限总投资(万元)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情况(起止年份及具体金额)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占用天数贷款积数 (万元·天)申请 贴息率(%)申请贴息额 (万元)
合计其中:银行贷款
1           
2           
3           
4           
5           
6           
7           
合计          


  

  制表日期:

  注:1、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填列。

  2、地方上报财政部时应以excel报送本表汇总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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