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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30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309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精神,现将2011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人员范围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二、续期工作办理日期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三、组织方式

  

  (一)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做好“三类人员”续期工作的初审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材料及证书报注册中心统一办理续期手续。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续期人员须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并打印申请表,将此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所属初审单位进行初审。

  

  (二)各初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做好申请人员的初审工作。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初审单位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报注册中心审核。为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地完成,上述资料在报送时要求分类整理、顺序一致。

  

  (三)注册中心受理各初审单位上报材料,经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人员办理证书续期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书发还给申报单位。

  

  (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继续教育要求

  

  (一)2011年度申请证书续期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免费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出续期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继续教育及证书续期工作由注册中心统一组织,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实施,培训的具体事宜由建筑业联合会另文通知。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一印制“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可按照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内容组织本年度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六、联系方式

  

  注册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层。

  

  联系电话:59958249

  

  举报、投诉电话:59958253、59958979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联系电话:88070411、68050749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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