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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会[2011]120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五、证书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核后,予以颁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用印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有效期3年。

  

  六、其他

  

  (一)已在网上报名但未在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已完成网上缴费确认的,不再办理退考手续。

  

  (二)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报名费不予退还。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四)考试大纲征订事宜请报名时关注北京会计网。

  

  (五)咨询电话:

  

  报名政策:88549668

  

  报名系统:83834702、0571-56898936、0571-56887657

  

  网上缴费:95516、021-61871399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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