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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通知

  (榕政办〔201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在用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大气环境容量的矛盾日益凸现,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中心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也已成为近期群众环境诉求的一项主要内容。

  

  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根据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环保达标状况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在城区部分路段实行无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实现机动车环保达标差别化管理,有效控制城区高排放车辆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有效方式,是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管理的有效举措,是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早准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协同合作,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司驾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和防污治污的自觉性,保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认真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监管工作

  

  1、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按照环发〔2009〕87号的有关要求,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2、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组织,制定无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部分道路限行方案及环保标志交通管理措施,自2012年3月1日起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查处无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行为,查处上路行驶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

  

  四、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长效管理

  

  1、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换发与机动车年检同步进行。对年度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年度环保标志;检测不合格的,必须经治理达标复检合格后,方可核发年度环保标志。市质监局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实行尾气检验情况进行监督;市环保局要牵头组织成立技术保障小组,解决环保标志核发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对难以确定环保标志类型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别,对各核发点的核发过程进行技术监督。

  

  2、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标志网络管理系统。市环保局要牵头组织,完成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网络建设,即时联网传输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的在线监控和数字化管理;开展电子环保标志的研究和制作,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道路管理电子监控系统,逐步提高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控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系统化水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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