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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办[2011]01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和胸徽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和胸徽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办[2011]01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关于组织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及胸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市、区(县)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和胸徽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换)领证对象

  (一)换证对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且2010年度考核称职以上、2012年1月1日以后仍在价格执法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换证人员”)。

  (二)领证对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2010年4月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现从事价格执法工作,尚未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证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领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换证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修订)及市场价格监管实务。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检司的有关要求,在培训中安排《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条文知识练习,并向各区县反馈练习成绩,计入干部个人业务培训档案,作为今后每五年换一次执法证的依据。

  (二)领证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计价检〔2001〕179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培训要求

  (一)各单位要明确业务培训工作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建立业务培训管理工作台账、个人业务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卡,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课时、成绩等情况予以登记。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意见》的要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每年不得低于80课时,今年全市统一安排培训为30课时(本次换证人员业务培训计15课时,下半年将再安排15课时,本年度新进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安排40课时),另50课时由各区(县)价格部门自行安排。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辅导工作。

  四、培训形式

  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全市换证人员培训,分三期进行,第一期为区、县物价检查所所长及业务骨干,以面授形式进行,第二、三期以观看录像为主,法规条文知识练习以闭卷形式当场进行;新进人员集中培训,以面授、模拟考试形式进行。上岗资格考试另行安排。

  培训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培训及申(换)领报名

  1、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对本单位所有应参加申(换)领证及培训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安排具体的培训期次,参加各期次培训人数尽量平均分配。并填写《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附件二)(电子版表格请发邮件至hd_hy@163.com索取)。

  2、请各单位将填好的电子版《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发送至邮箱:hd_hy@163.com;纸质《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加盖公章)、原有执法证复印件(若遗失由单位开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及申(换)领证人员近期两寸彩色白底证件照3张(背面注明姓名、单位),一并于6月24日前,报至上海市物价检查所办公室。

  联系人:韩勇 联系电话:54962853

  特此通知。

  

  附件:

  1、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序号单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申领方式备注
              
              
              
              
              
              
              
              
              


  备注:申领方式一栏请在空白单元格中选择,选项为换发旧证、申领新证两项,勿自行填写。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一寸近照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

证号

 

所在单位

和职务

 

申请持

证原因

 

考试成绩

 

原证件号码

 

所在单

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价格

主管部门

意 见

 

 

 

 

 

人事部门(盖章) 价格监督检查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所在单位和职务填写目前或拟从事的岗位、职务。

  2、申请持证原因填写新录用、新调入或者遗失、被盗、损坏补证。遗失、被盗者需附加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的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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