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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仍存在矿业权出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转让尚未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交易规则不一、交易制度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领域“两整治、一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转让市场管理,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现有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功能,健全矿业权交易制度,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部门的协调,落实好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地质、采矿、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具备办理交易服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加快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按照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办全省矿业权转让和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市州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承办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 县(市、区)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二、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交易制度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一律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未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下达交易任务书后,由交易机构承办出让交易资料和文件编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结果确认等工作。 (二)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以公告的方式在政务大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对矿业权申请人及矿业权基本情况予以公开。其中协议出让探矿权的,由交易机构承办交易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结果确认等工作;协议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且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由交易机构承办出让交易资料和交易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结果确认等工作。 (三)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和自行寻找受让人转让矿业权的,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门凭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和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协议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矿业权,原则上必须公开竞争交易,协议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机构应提请审批发证机关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鉴证。 三、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交易 省级矿业权交易项目(含省厅原已委托市州局组织的矿业权交易项目)除经省厅批准的外,均须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市州组织实施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在2011年9月1日后,其网上交易比例要达到50%以上;2012年1月1日起,除报经省厅批准的项目外,均须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 实行矿业权交易网上备案制度。矿业权网上交易完成后,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会自动对交易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备案。对于未实施网上交易的,也应及时按照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对矿业权交易备案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备案资料。对于不及时进行网上备案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程序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和批复矿业权出让计划,对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交易任务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