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编制出让交易所需的相关资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 3、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4、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5、公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公示的主要内容:受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受让(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和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6、受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持《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向具有矿业权许可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勘查、采矿登记。 (二)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需进行有偿处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 2、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在政务大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对矿业权申请人及矿业权基本情况予以公开,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开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含坐标、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 3、经审批同意协议出让的,国土资源部门对交易机构下达交易任务书。 4、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编制出让交易所需的相关资料。 5、矿业权交易机构与申请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6、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申请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7、受让人(申请人)持《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向具有矿业权许可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勘查、采矿登记。 (三)矿业权转让 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矿业权转让人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委托申请。 2、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约定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受让人。 3、转让成交的,矿业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文书。 4、公示转让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公示的主要内容: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 5、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持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向具有矿业权许可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自行寻找受让人转让矿业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矿业权转让、受让双方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鉴证申请。 2、矿业权交易机构对符合鉴证条件的,出具鉴证文书。 3、公示转让结果。公示期及内容与委托转让结果公示相同,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4、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持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文书、转让合同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向具有矿业权许可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五、加强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监督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全省违反交易规则、程序的行为;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矿业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辖区内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矿业权交易规则、程序的行为。 (二)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有关制度、交易规则、程序,协调全省矿业权重大交易活动,负责全省矿业权交易政策调研、矿业权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矿业权交易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等。 (三)加快矿业权交易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要以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为基础,加快矿业权交易统一平台建设,健全矿业权交易监管体系,加强矿业权交易数据统计和市场监测,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四)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的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五)各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易规则、程序规定,实行风险提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略) 二о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