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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3-16
【实施时间】 2009-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政府主席王正伟近日对禁牧封育等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区禁牧封育工作,切实巩固我市林区封山禁牧成果,增强生态自我恢复和发展能力,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封山禁牧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站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提出的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战略工程。针对去年以来全区禁牧封育工作出现反弹,偷牧、夜牧现象突出,造成林木、植被被羊只啃噬、毁坏的严重问题,区林业局近日向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分别进行专题汇报,陈建国书记和王正伟主席对林区禁牧封育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封山禁牧工作长期性,持久性的认识,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当前封山禁牧工作出现反弹,偷牧、乱牧现象的发生,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封山禁牧专项整治行动,把禁牧封育工作当作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开展切实有效地禁牧封育专项治理活动,坚决遏制禁牧封育工作反弹严重的问题,切实保护好我市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
  
  二、加强教育,广泛宣传
  
  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中宁、海原县及沙坡头区各镇(乡),尤其是有草原分布的镇(乡)和封山育林的单位,要将封山禁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急动员起来,调动一切力量,通过走村入户、发放传单、电视警示语、广播宣传车、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一次封山禁牧工作专题宣传活动。把陈建国书记和王正伟主席的重要批示精神传达到镇(乡)、村组,直至农牧民户。让农牧民明白实施禁牧封育工作不是一阵风,而是一项长期抓的战略工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要让养殖大户正确认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禁牧封育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
  
  三、强化措施,严密防范
  
  针对禁牧封育工作出现严重反弹的问题,各县、沙坡头区各镇(乡)、各封山育林区要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坚决遏制禁牧反弹、破坏草原围栏设施、乱开滥垦林草资源等现象;进一步落实草原和退耕还林(草)地的管护责任制,严厉打击偷牧、乱牧、滥采乱挖现象;进一步落实禁牧责任制,建立管护包干制度,健全禁牧工作“长期抓、抓长期”的长效工作机制。尤其要对退耕区、林区等重点区域指定专人负责管护,坚决制止违反封山禁牧规定对林木、草原植被造成严重破坏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各项工作深入推进。森林公安分局、草原工作站、草原派出所要经常深入林区进行明查暗访,昼夜督查。并适时邀请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报道,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野外放牧、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行为,要现场拍照录像,及时打击,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措施不硬,处罚无效的单位和个人,也要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执法,严格管理
  
  要坚决贯彻陈建国书记关于“林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大宣传教育,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坚决防止禁牧反弹”和王正伟主席关于“禁牧封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林区禁牧封育工作的紧急通知》(宁林办发[2009] 33号)要求,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牲畜、羊只进入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人工造林区及防沙治沙区违法违规偷牧案件;森林、草原公安机关要作为禁牧封育工作的排头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强硬的法律手段,切实维护林区安全,达到林区管护禁得住、不反弹的目的,巩固林区禁牧封育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取得的成果。
  
  对个别农牧民违法、违纪、违规进入林区偷牧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草原公安机关要按照下列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进入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人工造林区及防沙治沙区违规偷牧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处以每只羊30元的最高罚款;进入林区偷牧并损毁围栏封育等林区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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