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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3-16
【实施时间】 2009-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二)对违法、违纪、违规进入林区偷牧并阻碍林业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要依法给予严厉治安处罚(中宁县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要移交地方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从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发现进入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人工造林区及防沙治沙区违法、违纪、违规偷牧行为,森林、草原公安民警或林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违规偷牧的羊群清点数量后交由当地镇(乡)或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同时将当事人带回林业部门或森林、草原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笔录,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四)违规偷牧羊群在接受处罚期间的看管费用、羊圈租用费和饲草费全部由当事人负担。人工看管费用每人每天60元,羊圈租用费每只羊每天2元,饲草费每只羊每天1元。
  
  (五)当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地点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由林业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于次日等额拍卖羊只充抵罚款,罚款扣除20%作为工作业务费用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剩余羊只返还当事人。
  
  (六)对屡教不改、顶风偷牧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处以最高罚款,对无能力交纳罚款者,依照规定拍卖羊只充抵罚款,力争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达到“刹风压势”的效果,坚决制止林区禁牧工作严重反弹的问题再次发生。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林区管护
  
  中宁、海原县、沙坡头区各镇(乡)及各林业场站、封山育林区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禁牧反弹、乱开滥垦林地资源等现象。特别是山区各镇(乡)要进一步落实草原和退耕还林(草)地的管护责任制,严厉打击偷牧、夜牧现象,进一步落实禁牧责任制,建立林区管护包干制度,健全禁牧工作长效机制,尤其要对退耕区、林区等重点区域指定专人负责管护,森林、草原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护林员的守岗和管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心强的护林员要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为保障林区禁牧封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区)、沙坡头区各镇(乡)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业部门林区禁牧封育工作业务经费开支,可先在自治区林业局安排的封山育林项目等经费中先予保障列支,后续资金由市、县财政返还的罚没款开支。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以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以赴通过各种形式坚决制止违反封山禁牧规定对我市林木、植被造成严重破坏问题的发生,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成果。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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