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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5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1〕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18.6289公顷(其中耕地14.3182公顷)、未利用地0.0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南安市码头镇康安村水田0.2109公顷、旱地0.0658公顷、园地0.0051公顷、林地0.46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46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8公顷,码头村水田0.0209公顷、林地0.41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3公顷,省新镇南金村水田2.3633公顷、旱地0.2022公顷、园地0.4019公顷、林地0.0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83公顷,省身村水田1.5655公顷、旱地0.156公顷、园地0.0913公顷、林地0.1353公顷、其他农用地0.55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819公顷,西埔村水田1.7902公顷、旱地0.1314公顷、林地0.14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318公顷,柳城街道桑林村水田3.7072公顷、旱地0.7396公顷、其他农用地0.40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7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12公顷,霞西村水田2.2936公顷、旱地0.3017公顷、林地0.11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0.4224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4028公顷、旱地0.3671公顷、园地0.6952公顷、林地0.071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14公顷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2.260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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