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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辽宁省环境监察局等9家单位为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和《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业务用房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环办〔2009〕144号)的要求,经审核,认定辽宁省环境监察局等9家环境监察机构为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按我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达标单位。继续抓好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复检工作,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辽宁省(3家) 辽宁省环境监察局 沈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 山东省(5家) 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 烟台市蓬莱市环境监察大队 烟台市牟平区环境监察大队 潍坊市临朐县环境监察大队 河南省(1家)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