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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3号 2011年6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略)

  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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