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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略) 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