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 |